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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吃面包身亡是意外事件嗎
男孩吃面包被噎著身亡是意外事件,因為這不是他人故意想要達到的結果,同時只是處于好意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
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
怎樣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