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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孫老師的房子位于重慶某地區,建于20世紀80年代末。2017年中旬,由于道路改造工程拆遷,孫老師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孫老師得知自己即將被拆遷,想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習慣將被打破,他不禁保持沉默。很快,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找上門來,似乎是在商討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事實上,他們說出補償標準只是為了接受,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面對幾百平米的低額補償,不足以維持自己今后的生活,孫老師毅然拒絕了這種不合理的補償。半個月后,政府工作人員再次找上門,這次給他帶來了一張違章拆遷通知書。好好的房子怎么突然變成違章建筑了?房屋因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強行拆遷怎么辦?然而焦急的孫老師并沒有想到什么好辦法,他的房子在城管督察的帶領下被強拆了。房子被拆了,沒有任何補償。孫老師很著急。經過詢問和網上查找,孫老師決定向律師尋求幫助。他的情況可以保護他的權利。正式委托辦案后,律師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被告區城管局強行拆遷的違法行為作出認定,并撤銷被告的違法建設期限告知書。庭審中,嚴律師指出,被告的違法行為如下:第一,原告的房屋建于20世紀80年代末,當時《城鄉規劃法》尚未頒布。被告以原告房屋的建設違反了2008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為由,認定原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并強行拆除。這顯然是適用法律的錯誤。同時,即使根據第《城鄉規劃法》條的規定,被告也不屬于違法建筑的主體。三、被告強拆原告房屋屬于行政處罰,但被告未按照第《行政處罰法》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履行職責。被告未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行為直接剝奪了原告及時提起行政處罰復核和訴訟的權利。但一審法院對嚴燕指出的上述違法行為充耳不聞,視而不見,直接認定原告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被告已簽發《違法建筑拆遷通知書》。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被告依法行使拆除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這樣的錯誤判決,嚴律師只能提出上訴。隨著二審開庭,嚴律師一一指出了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問題,重申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判。被上訴人強拆行為違法,依法撤銷被上訴人的資格。人類《違法建筑拆遷通知書》。被申請人一審仍堅持自己的觀點,認為一審判決合理合法,應維持原判。這一次,正義的天平并沒有傾斜。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確實存在錯誤,作出終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強行拆遷違法,并撤銷被上訴人第《非法建設期限拆遷通知書》號決定。有了這個判決,孫老師終于如愿以償,成功獲得拆遷補償。至此,這條艱難的維權之路已經圓滿結束。該律師表示,既然違法建筑是依法無償拆除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拆除被拆遷人合法號碼下的合法房產,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不補償被拆遷人的目的。如果被拆遷人遭遇此類非法拆遷,建議及時咨詢律師,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