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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該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刑法修訂新增了十余種犯罪。以下十種犯罪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讓上海律師帶你快速看一看。
捕食野生動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后,捕食野生動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條導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亂養外國寵物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規定,隨意引進、放生、丟棄外來物種將涉嫌犯罪。
法律導讀:《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1:“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君補充:聯系生物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編輯人類基因和克隆胚胎罪;嚴重危害本國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罪等。
干擾司機駕駛
近年來,搶奪駕駛人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人干擾駕駛的事件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法律指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處以罰款或者單處罰款。"
案例君補充: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駕駛員與乘客發生糾紛后非法營運或擅離職守、與乘客打架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后,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車駕駛員安全保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發布了號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懲治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該指導意見向全社會傳達了公安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增強了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但這一指導意見顯然與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相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相當于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妨礙安全駕駛的直接故意行為。比如乘客中途要求停車、下車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等。盡管它危及公共安全,
然而,它不像縱火、破水、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那樣危險。特別是主觀惡性遠小于犯罪目的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行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罪,將妨礙駕駛行為入罪,以防止風險轉化為實際危害。
組隊境外賭博
刑法修訂明確了組織境外賭博的新罪名。
法律指南:《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惡搞英雄烈士
近年來,網絡上不時出現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給英雄烈士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感情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本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列為犯罪。
法律導讀:《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從高處拋擲物品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這次修改刑法,對高空拋物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
法條導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君補充:實踐中,高空拋物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大多通過民事途徑處理,只有高空拋物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刑法》版本,
將高空拋物行為入罪釋放了對高空拋物行為嚴懲的信號。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更大程度地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我警惕、自我約束、自我控制。
收高利貸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高利貸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先是發文嚴懲套路貸犯罪,后來兩所高校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高利貸定義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指南:《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利轉貸產生的非法債務被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案例君補充: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貸、高利貸層出不窮。為了打擊這一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監管和打擊力度。2019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文,將“套路貸”認定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因詐騙罪被定罪處罰;后來,高等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接將高利貸定義為非法經營罪。此次刑法修改不僅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討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入罪,
“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貸款等非法債務的行為也受到處罰,進一步加大了對這一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冒名頂替他人的位置
此次刑法修訂明確將冒名頂替、介紹就業等行為入罪。
法律指南:《刑法》第280條之二第1款和第2款:“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資格、公務員資格和就業安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案例君補充:關于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到“濟寧茍晶被冒名頂替”,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個中無不充斥著違法亂紀的影子,
盡管事后相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眾的強烈不安。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正視的課題。2020年6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針對引發社會關注的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普遍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寫入相應罪名,并加大量刑標準。
性侵未成年養女
2020年,鮑某某性侵未成年“養女”案引起廣泛關注,這種嚴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與不滿14周歲女孩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被刑法明確為強奸犯罪,為了響應社會關切,
這次刑法修改將與14至16周歲養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入刑,彌補了法律空白。
法條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款:“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神”歸來
早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藥論處情形被刪除。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等情形,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
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不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新罪名,再次明確將未經批準進口、銷售國外藥品的行為列為犯罪,但同時也設置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藥神”非彼“藥神”。
法條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一)……;(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案例君補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帶”,
使得刑法與其他法律銜接更加流暢;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擴大了藥品犯罪入罪的具體情形;將《藥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規定確定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藥品管理法》第124條)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藥品管理法》第98條)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藥品管理法》第24條)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藥品管理法》第44條)
《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所以對于上述構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違法處置的現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責任,避免出現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相競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