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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自首情節,根據自首動機、自首時間、自首方式、犯罪情節輕重、犯罪事實供述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比例。
(一)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查明,自首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下;
(二)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查明,但尚未接受訊問,或者未采取強制措施,直接自首,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刑低于30%;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事實,視為自首的,可以減輕基刑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非被告人主動投案,而是在親友勸說、陪同下投案,或者由親友等向公安機關自首的,可以減輕基刑以下30%;
(五)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行為可疑,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后,自愿認罪,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刑低于30%;
(六)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刑百分之二十以下;
(七)犯罪情節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自首的,可以依法減輕基刑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免予處罰;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翻供,但在一審前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輕基刑百分之二十以下。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方式將被告人繩之以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被告人,但不能視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具體處罰時對被告人來說,可以減輕其基本刑罰。低于10%。
十六、對于立功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規模、頻率、內容、來源、影響和嚴重程度確定從寬比例。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刑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免基數20%-50%;對輕微犯罪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基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罰;
(三)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應當減輕基刑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