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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給予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的要求應按規定執行。如果設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問題在于房屋所在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機關是否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被征收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補償安置過程中,因房屋納入城市規劃區,相關權利人受到損害。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20)最高法院申請號636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文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北碚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人民政府。住所: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232號。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長。
原審第三人:重慶市北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重慶市北碚區陸作府路555號。
法定代表人:張良,董事。
再審申請人劉文剛因訴被申請人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定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渝行中第6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畢。
劉文剛申請再審主張:(一)涉案房屋所在地已于2004年6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規劃區,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標準執行。(二)原審第三人重慶市北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未出示簽字測量相關證據,表明實測建筑面積55平方米系偽造。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并再審改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劉文剛請求撤銷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1日提起的渝地法院(2019)第23《裁決書》號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作為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有法定權限和責任對劉文剛提出的申請進行裁決。在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調無效后,劉文剛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重慶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決,程序合法。
關于涉案房屋是否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給予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的要求應按規定執行。如果設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問題在于房屋所在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機關是否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被征收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相關權利人在補償安置過程中因將房屋納入城市規劃區而受到損害。本案經原審查明,涉案房屋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涉案房屋中,原重慶市北碚區國土資源管理局未盡到房屋安置補償職責,導致從征地批復下達之日起至拆遷補償安置時止,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導致土地等級差異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重慶市人民政府裁定不支持劉文剛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涉案房屋是否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的面積、結構進行補償的問題。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征地實施機構未制作勘察表并經相關權利人簽字確認。劉文剛聲稱豬圈面積為25平方米,廚房面積為11平方米,但他在訴訟中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實這一點。重慶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面積和結構,裁定北碚區對劉文剛從其母親繼承的房屋進行補償,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劉文剛提起的訴訟,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富區仲裁(2019)第23《裁決書》號,一、二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上訴,并無不當。
綜上,劉文剛申請再審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劉文剛申請再審被駁回。
首席法官楊軍
張浩全法官
樂敏法官
2020年11月26日
法官助理謝成浩
書記員劉夢田
資料來源: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