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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有哪些(一)行為人明知其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行為者只需根據自己的一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來推斷該事物是他人擁有或擁有的。至于財產的所有者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明確、具體的遠見或知識。如宿舍外放置的自行車、河里暫時無人看管的一群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因疏忽而將他人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拿走后又歸還發現后,因缺乏故意內容和非法占有意圖,盜竊罪不成立。(2)預見盜竊后果。例如,你進入銀行偷了一個保險箱,意圖偷竊大量或者特別大量的財物。帶著盜竊文物的目的進入博物館。這種犯罪意圖表明了竊賊意圖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也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第三人或者集體占有。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第三人或者集體占有。非法盜竊財物據為己有,然后毀壞、贈予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屬于犯罪分子對財物的處理行為,不改變非法侵犯財物所有權的性質且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未經物主同意,無非法占有目的,暫時挪用、借用某種財物,并意圖使用后返還的,不構成盜竊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則可以認定為情節。一些汽車盜竊案就是這種情況。2.盜竊罪的成立條件。被盜的公私財物不僅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珠寶等財產,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盜竊自己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處罰應當與社會上犯罪的人區別對待。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無法確定的,應當根據犯罪發生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按照法釋[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價格核定方法,分別以人民幣區分計算。4)。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處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罪以盜竊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來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條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拆開、隱匿、毀壞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代碼,或者明知使用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的,以犯罪定罪處罰盜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非法充值后轉讓電信卡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竊取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重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因此,盜竊罪的故意內容主要是行為人明知被盜財物屬于他人,預見到盜竊后果,非法占有包括第三人或者集體占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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