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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戶對于拆遷部門的違法拆遷行為,除了訴訟外,還可以選擇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或者維持拆遷部門的做法,此時拆遷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案例簡介:
1988年,劉某在山東省濟寧市XX鎮XX村建起了房子。2017年7月,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XX村納入征地拆遷范圍。具體拆遷工作由鎮政府組織,村委會協助。隨后,劉某與村委會就拆遷安置事宜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2018年5月,鎮政府突然組織人強行拆除劉家的房屋。劉先生對鎮政府強行拆遷十分不滿,到市政府復議。但市政府駁回了劉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于是,劉某只好向法院起訴了鎮政府和市政府。
2.法庭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應當在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未經法院準許執行裁定之前,行政機關不得直接執行財產。被征用房屋的拆除權。
本案中,鎮政府未向法院申請,直接實施強拆,明顯違法。
對于鎮政府的違法行為,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應當予以糾正。但市政府作出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的決定,也是違法的。
3.法院判決:
鎮政府強行拆遷違法
撤銷市政府不予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本案訴訟費用由鎮政府承擔
四、案件概要
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看似簡單便捷,但也面臨著上級不作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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