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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采取暫時剝奪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力。措施。辦案單位拘留人員時,須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被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外,審訊也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至4天。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的,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交通不便、犯罪集團重大、犯罪頻繁、覆蓋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偵查期限2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前款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省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因此,被刑事拘留意味著被拘留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刑事拘留后,不超過三十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并決定逮捕。一旦被拘留者被檢察院逮捕,案件將進入為期兩個月的偵查期。特殊情況下,調查期限可以延長。目前,被拘留者仍被關押在看守所;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變得很小;因為此時,辦案單位至少已經初步掌握了被拘留者涉嫌犯罪的證據。同時,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后,取保候審的概率也會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