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靈文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件】
2012年2月,馬云到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上班。2019年1月,馬某在工作時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馬某出生于1955年2月,2015年3月開始享受某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每月繳納168.53元。同年7月,馬某的丈夫顧某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馬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以馬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隨后,顧某告上法庭。
【評論】
對于如何處理此案,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馬某死亡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故其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馬某雖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馬某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關系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一方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仍可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保險的一種。其目的是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時,能夠依法獲得相應的物質保障,定期領取生活費。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退休、退休、辭職等。勞動者只有達到退休年齡、達到一定連續工作年齡、達到一定繳費期限等條件,才能申請退休、退休或者辭職。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才視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依法領取養老金。本案中,馬某雖然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其享受的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于勞動關系參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同。不屬于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養老金。兩者均在保險范圍內。資金籌集、接收條件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據此否認馬某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存在不正當勞動關系。
另一方面,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綜合確定勞動者報酬等因素。本案中,馬某雖未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該公司提供了近7年的有償勞動。他每天固定工作時間,需要打卡上班,從事公司安排的勞動,接受公司管理,領取勞動報酬。公司還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和休息環境,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要求。應當認定馬某與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