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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合肥市城鄉發展局發布公告,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該局制定了《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號,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介紹,合肥市2018年核發的《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到期。
六種情況可能導致房屋被征收
根據意見草案,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公共利益,有六種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這六種情況是: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危房集中和基礎設施落后地區的恢復重建城市重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這些行為可能不會得到補償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活動的需要,合理確定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房屋財產分割、轉讓、租賃、抵押;以被征收房屋為登記地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待遇的行為。
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賠償。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采取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形式。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因被征收房屋而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的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合同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的,給予搬遷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來源: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