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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集中裁決、裁定的行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備程序。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哪些事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三)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五)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用人單位的姓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負責人;(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如果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記錄在筆錄中并告知對方。
四、勞動仲裁的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六十天內作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應當履行。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連續十二個月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損害賠償糾紛;(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發生的工時、休息糾紛。休假、社會保險等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