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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2019年4月,吳某和朋友到一家餐廳吃飯。用餐期間,與同在餐廳用餐的田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兩人從酒店出來后,再次扭打,雙方均受傷。隨后,吳某因不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田某賠償其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共計元。庭審中,吳某向法院提交了虛假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以求勝訴。隨后,法院經過反復調查取證,確認吳某提交的上述證明均為偽造。那么,吳某應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的或者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清點責令扣留的財物,轉移被凍結的財物的;傷害司法工作人員的侮辱、誹謗、誹謗、毆打、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證人、翻譯、鑒定人、審查人員、協助執行人員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提交偽造的證據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影響法官的正確判斷,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有相對規定。對偽造證據的行為有嚴格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處罰措施包括罰款、拘留,甚至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吳某的行為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對吳某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予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