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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后果的,屬于過失罪。因過失未能預見后果,或者已經預見后果并認為可以避免,以致發生后果的,屬于過失罪。“根據該規定,所謂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社會危害后果,或者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并相信能夠產生危害后果的心理態度。應避免。
理論上,過失犯罪一般分為過失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本文僅對疏忽進行闡述。
過失過錯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到這種后果的心理態度。例如,肇事者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司機。啟動汽車時,他沒有注意車周圍的情況,結果將車后玩耍的小孩碾死。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作為駕駛員,在啟動汽車時應該注意汽車周圍的情況,否則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所以造成了嚴重后果。這里行為人的心理態度是典型的過失過錯。
筆者認為,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危害后果,應當根據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來判定,即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和行為人自身的條件,如行為人的年齡、應考慮職業和技術熟練程度。社會經驗、智力發展等主觀特征相結合做出判斷。根據這一標準,如果普通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預見到,行為人可能會因為認知能力低下或者行為發生時的特殊情況而無法預見到;如果普通人在一般情況下無法預見,行為人也可能因其認知能力低下或者行為發生時的特殊情況而無法預見。人的認知能力強或者能夠預見到特殊情況而采取的行為。可見,僅僅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況或者行為人自身條件來判斷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危害后果是片面的;只有結合這些主客觀事實進行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希望損害結果不發生,即損害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愿。行為人實施行為,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后果,以致發生危害后果,是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這種危害后果。
預見需要是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的統一。可預見義務是指法律、職責、商業或者社會日常生活規則賦予一個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后果的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義務預見行為發生時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即使當時能夠預見,也不能認為其應當預見。預見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發生時的條件下,根據行為人的情況,有能力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后果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不具備預見能力,法律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講,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之間存在差異。客觀標準是根據普通人的知識和能力水平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而主觀標準則是根據行為人實際具備的知識和能力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預見能力。由于刑事責任屬于個人責任,應當根據行為人自身情況來認定刑事過失,因此我國刑法理論一般主張采用主觀標準,但客觀標準可以作為判斷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