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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經理有義務提醒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這樣做,法院不支持其雙倍工資賠償請求——劉某某與南京仁創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要點案件經過:用人單位未與人事經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人事經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無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因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是工作是黨的監察員。人事經理有義務促使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人事總監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促使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應支持訴訟主張。2、汽車救援員依據互聯網平臺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勞務,一般不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鄭某某訴北京聯合行道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案例選》共第106期]案例目的:汽車救援者根據互聯網平臺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服務。當汽車救援者對是否提供服務、付費地點、付費時間、付費方式有足夠自主權時,不能認定互聯網平臺公司對汽車救援負有責任。用人單位對提供勞務實施充分控制和管理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3、員工在職期間,未經約定是否視為存在競業限制義務?——謝某訴廣州歐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東七輝城信息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39號】案件要點:1、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負有忠實義務的,未經用人單位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競爭的同工種或者類似工作。未經協議,該競業限制義務被視為存在。2.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主營業務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在勞動關系期間開設并經營與用人單位競爭的同類業務,違反勞動者基本忠誠義務,損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雙方之間的沖突。信任關系從根本上破裂,勞動關系賴以生存的基礎喪失。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4、單位以職工未經允許參加教育、培訓、考試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江蘇永鋼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與潘某某勞動爭議案【2014年民事審判案件卷《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件要點:員工為提高能力,參加教育培訓考試。在單位規定的范圍內請假,未經同意不參加培訓、考試的,單位應當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認定違法解除的,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5、工傷職工因非工傷原因治療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天津明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v.劉某某勞動爭議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民事審判案件卷】案件概要:工傷職工因非工傷原因治療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接受治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所治療的疾病是否為工傷引起的疾病,應判斷該疾病是否與工傷有關。只有當疾病與工傷存在本質、必然聯系時,才能依法、事實上享有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因勞動者原因增加工傷治療費用的,不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
6、因工致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致殘待遇——吳某某訴上海金悅家具有限公司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案件要點:因工致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并不自動喪失享受工傷、傷殘的權利好處。能否享受工傷、工殘待遇,以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養老金為依據。保險金或養老金是判斷的依據。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養老金的,將失去繼續享受工傷、傷殘待遇的權利;否則,可享受工傷、傷殘福利。7、案外人代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不能領取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喬某訴武漢國丹藥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5期】案件要點: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向本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案外人為目標公司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因工負傷,不能領取工傷待遇的,目標公司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待遇。8、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法院應予支持——梁某某因延長醫療期限,訴南京悅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醫療期間勞動合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5輯]案例摘要:患有癌癥、精神疾病及其他難以治療的特殊疾病的勞動者,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間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展至醫療期滿。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在醫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9、醫生變更執業地點必須到有關部門登記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行政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段某某訴陜西第一毛紡廠、咸陽方圓醫院勞動案糾紛案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參閱案例》系列1】案例摘要:醫生變更執業地點并到有關部門登記的要求屬于強制性行政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醫師實際在新用人單位從事執業活動,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即使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登記,勞動合同仍能成立并生效,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關系中的相關義務。10、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勞動者未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差額賠償責任——劉某訴雙環公司勞動爭議案[010-年8月8日第七版】案件要旨:判斷社會保險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勞動者主張的事項是否可以通過行政途徑解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等因素索賠損失的確定是綜合考慮的。用人單位減少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致使勞動者未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差額賠償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后補足了給付基數,工傷保險基金仍按照工傷發生時的給付基數計算劉先生的殘疾待遇,而不是工傷發生后的給付基數。發生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因工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無法通過行政途徑得到補救,而且損失數額是確定的。因此,該類糾紛符合受理條件,上訴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