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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尋找法律網
除了處理法院判決外,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法定監護人的另一種方法是擁有法定監護證書。不僅僅是大多數人,未成年兒童和精神病人也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那么,監護人證由哪個部門簽發呢?接下來尋法網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監護人證明由哪個部門簽發?
對指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監護證明可以由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
只需帶上戶口簿和身份證即可。詳情可咨詢居委會或民政部門。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2、監護人認證所需的相關材料
申請監護人證明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被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辦理身份證,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境內申請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港澳臺同胞需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境內居民需提供戶口簿、注銷戶口證明;
外國人須提供:護照(原中國公民需提供入籍紙、戶口本、注銷戶口證明);
3、監護人確定及監護人認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小編特此附上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其他近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指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