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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區刑事律師成功為歐的妨礙公務罪進行了從輕處罰辯護。
【案件詳情】2020年6月4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歐某與其兒子在其位于某小區的住處發生矛盾。本市閔行區xx鎮x因教育問題,與其兒子報警。
接警后,唐晨警官帶領特保隊員鐘某某和吳某某到派出所報警。被告人歐某拒不配合,并對民警和特保隊員進行侮辱、拖、推、咬、抓。
民警和特保隊員道正和吳均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唐晨、鐘道正、吳袁強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歐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接到通知后,其家屬及時要求閔行區刑事辯護律師對該案進行委托。
【律師辯護】閔行區妨害公務罪律師認為當事人坦白,能夠認罪認罰,就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刑事案件征求辯護意見。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閔行區刑事辯護律師以被告人坦白且能認罪認罰為由,
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和第5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和第15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