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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上海借貸糾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案例1:借款不還?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有《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案例2:公司經營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剛好拿來作證據
陳女士去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鏈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布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陳女士起訴至法院,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就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案例3:
法院審理查明:羅某與陳某系朋友,雙方互有微信聯系。應陳某的請求,羅某先后于2020年1月9日、12日、15日,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轉賬2000元、3000元、500元至與被告陳某關聯的陳某榮支付寶賬上。此后,陳某先后在1月18日、29日與原告微信聊天時,對所借款項5500元予以認可,并承諾近日還款;但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羅某遂至法院,要求處理。
訴訟中,原告羅某未能提供被告陳某借款的借條,但提供了借款時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并當庭陳述等予以佐證,法院對被告陳某借款予以認定。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本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及時足額地歸還所借原告款項,但被告未履行引發糾紛,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支付寶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的聊天內容,可認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500元,且被告未提出答辯意見和證據來抗辯,也未參與庭審,本院視為其放棄相應的抗辯權利,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遂依法判決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羅某借款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