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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當庭發表的意見,原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春樹容留賣淫、偷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掩飾、隱瞞賣淫、偷稅罪判處死刑不能成立。此外,賣淫罪能否成立,
直接關系到偷稅罪是否超過追訴期限,法院應依法處理。旭輝刑事律師接下來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一、原審判決認為劉春書在金麥酒家賣淫嫖娼的事實主觀上沒有依據。原因是:
(1)劉春樹以賣淫為目的招募“小姐”的證據不足;
(2)如果個別服務員從事賣淫活動,沒有證據表明賣淫在Kimmel餐館普遍存在;
(3)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春樹明知酒店女主人在等人賣淫,間接證據不構成證據鏈。不可能得出劉春樹在《后時》中知道賣淫的唯一結論;
(4)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金麥餐廳是專門的賣淫場所,也不能推斷劉春樹主觀上對此知情。
第二,初判認為羅德里赫偷稅數額不清,證據不足。稅務機關出具的兩起重大稅務案件的審查意見金額不同,但沒有說明,檔案中缺少羅得西亞的財務賬本。
司法機關無法核實稅務機關確定的偷稅金額和計算方法是否準確。
3.劉春樹偷稅罪的追訴期限已于2001年3月18日屆滿。2003年,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偷稅犯罪5年多。因劉春樹在起訴時涉嫌掩飾逃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犯罪,訴訟時效不能重新計算。
重審后發現:
2000年初,原審被告人劉春樹代其妹劉純如管理金麥酒家。同年4月左右,餐廳大堂經理“六連”招聘了侯某某、賈桂新等人擔任餐廳服務員。同年6月30日,侯某某在賓館單間內與顧客高某某進行賣淫活動時,
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當時,劉春樹在金麥餐廳外聽到消息后離開了。同年8月,公安機關對金麥餐廳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證據證實了上述事實:
證人侯某某的證言可以證明其與賈桂新系金麥酒家大堂業務經理劉蓮招聘的服務員。金麥餐廳的老板是一名劉姓男子,40多歲,戴著眼鏡。“劉蓮”,女,40多歲,平時我們都是由她分配技術工作。
她說如果你想掙錢,你必須陪你的客人喝酒、唱歌和跳舞。學生通常沒有工資,只有小費。陪同一位重要客人的小費是50元,與酒店企業平攤。
2000年6月30日下午3點,“劉蓮”約她陪客人喝酒。當她去單間陪客人喝酒時,她與一名中國客人發生了重大關系,沒有立即被警察抓住。他認為公司老板應該知道他們的賣淫活動,
因為中國的小費應該分為酒店管理的發展,而老板在警察抓到他時逃跑了。
關于他在金麥酒家是否有其他組織賣淫活動,侯某某在案發當日向公安行政機關陳述“我從未賣淫過,
只是陪喜歡唱歌跳舞的客人賺點小費”;2003年8月12日,聲明“有幾次不同的客人和社會有關,我也同意了。我不知道向他人學習是否屬于賣淫罪。"
旭輝刑事律師了解到,證人賈桂新的證言證明,他和侯某某是金麥餐廳大堂經理劉蓮招聘的服務員,劉蓮是一名30多歲的東北人。她的工資由第六公司支付。她說要想賺錢,就必須陪客人吃喝唱歌。因為他不能喝酒,
不陪客人,不收小費,也不知道別人收不收小費。我不知道酒店老板是否知道侯賣淫,我在金麥酒店工作時沒有發現任何色情服務。事故發生時,他沒有看到他的老板。“六連”他們都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