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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有關問題的規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號修正)
本院于1998年9月17日以【1998】86號文發出編號為《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根據新情況,現就人民法院受理外國法院承認離婚判決申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因其未在中國締結婚姻關系而不予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判決,
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其出庭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如果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離婚的前配偶是外國公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訴他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按《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認可或不予認可的裁定。
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我院〔1998〕86號文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