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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與田楠于2016年經朋友介紹相識并結婚。同居三年后,兩人因性格不合欲離婚。張女的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西城區,田女的戶口所在地為張家口市橋東區。結婚后,他先住在北京西城區,后又搬到北京海淀區。目前,張女士正在北京市西城區起訴離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田先生在西城區居住不滿一年,應按照“原告即被告”的原則,將案件移送橋東區人民法院管轄。田先生的戶籍地張家口市。但河北省高院認為,田南結婚后一直居住在西城區。雖然他也住在海淀區,但時間還不到一年。考慮到雙方均在北京生活、工作,北京市地方法院有權變更案件。有利于糾紛的解決。經與北京高院交涉未果,該案最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田南已離開居住地一年多,張某向西城區法院提出離婚并無不當,最終指定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對案件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