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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要素:
1.損壞事實
損害事實是一切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責任依據。損害事實由兩個要素組成:一是權利受到侵害,二是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利益損害的客觀結果。
2.違法行為
離婚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一項法律責任,因此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體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一)重婚罪。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與他人結婚是違法行為。
有配偶與他人共同居住的。即配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
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配偶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造成一定身心傷害的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前者造成后者的損害結果以及后者由前者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聯系。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因先于結果。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當規定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
過錯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的索賠人必須是無過錯方。
2、請求權主體的資格。這種損害賠償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得向合法婚姻之外的任何其他人提出。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且離婚造成的為前提。
我國法律不要求提供離婚損害賠償證明。一般來說,如果配偶一方因重婚等過錯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獲得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一般需要證據證明損害事實,但不是強制性的。發小魯提醒,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能不會對案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