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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偵查完畢,應當撤案、不起訴、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三)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四)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休庭,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議,作出下列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處有罪;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應當判處無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撤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應當報上級領導審批,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案。對決定撤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撤案決定書。對于決定撤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制作《案件撤訴通知書》,并提交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后,依法撤案。該文件稱為撤訴決定。
我國要無罪釋放,需要有明確的相關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不是服刑人員,或者其犯罪行為較輕,或者其犯罪行為不構成相關犯罪。如果公安機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犯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