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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規定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管理職責或者直接負責作業工作的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果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行為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該罪只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那么,違反安全規定,引發事故是否構成犯罪呢?我們來看看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的法律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號規定,規定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類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第二類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第三類是礦山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給礦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百萬元以上的。第四類規定了安全條款,這意味著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也必須進行調查。具體情節由司法機關確定。
律師提示:
重大責任事故只有違反我國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提醒大家,具有管理職能的人員和直接操作人員在從事生產工作時,一定要嚴格按規定管理,合規操作。這不僅可以預防犯罪,還可以保護他人的生命和公私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