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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野釣
發生溺水事件后
事故各方應如何承擔責任?
下面就和彭發軍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件簡介
小林、小達、小虎是惠州一所小學的學生。他們經常放學后一起玩耍,并在深圳一個建筑工地的河段里釣魚。2021年11月20日,小林、小達、小胡再次到深圳一建筑工地河段釣魚。釣魚過程中,三人下河去抓魚。小林腳下一滑,掉進了水里。當他們拉的時候,小達和小虎也掉進了水里。岸上的路人趕緊去救小達和小虎,小林卻被河水沖走淹死了。
事發后,小林的父母認為,小達、小虎提出到事發河段釣魚,危及小林的安全,對小林的死亡負有部分過錯。而且,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管理該河段的流域管理中心和施工工地的建筑公司使涉事區域長期處于閑置狀態。他們沒有采取任何防止受害人溺水的預防措施,也沒有安裝警示牌和風險提示。他們沒有履行作為管理者的職責。如果您有一定的安全保護義務,且存在一定的過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小林父母隨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管理該河段的流域管理中心、施工該工地的建筑公司及其他相關人員賠償損失共計50萬余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小林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止一次前往事發現場游玩。小林的父母作為小林的法定監護人,有依法對小林進行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的義務。然而,兩名監護人卻疏于對小林進行安全檢查。教育和行為監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林、小達和小虎是朋友。案發時,三人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三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監督、保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小達、小虎對小林的死亡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法定監護人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某建筑公司是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維護施工現場安全、防范危險的措施或者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可能對周圍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事故現場有多人聚集釣魚,但一家建筑公司未能及時管理和制止。小林不止一次去那里玩。事故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也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一家建筑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應對小林的死亡承擔責任。某流域管理中心是事故發生河段的管理單位,負責河流運行維護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現場是建筑公司施工的客觀事實,并不能免除某流域管理中心對河流的監管責任。特定流域管理中心也應對事故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某建筑公司承擔15%的責任,某流域管理中心承擔5%的責任,小林父母承擔80%的責任。責令某建筑公司和某流域管理中心共同賠償30萬余元。判決已生效。
彭發軍聲明
鐘光明
坪山法院石井法院副院長
一級裁判
未成年人天性貪玩,經驗較少。他們有強烈的冒險意識、探索意識和無畏精神。他們對相關水域危險性認識不足,自我保護能力薄弱,溺水風險較高。父母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第一責任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時,應當照顧好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盡量防止未成年子女從事不適合其年齡和心智承受能力的活動。
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水庫等區域,不屬于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或者為公眾進行商業性、公益性經營的場所。原則上,公眾不得在此類區域內玩耍、釣魚、游泳等休閑活動。行為。
一條鮮活的生命被永遠冰凍,給涉案家庭帶來難以磨滅的痛苦,也給公眾敲響了警鐘。彭發軍提醒,全社會要拉緊安全宣傳教育這根弦,教育引導青少年增強戶外安全意識,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構筑最嚴密的安全防線。河道、水庫、池塘等相關水管理部門要強化安全保衛責任,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語,根據具體情況搭建欄桿、圍欄等防護設施,切實做好相關檢查。父母或監護人應承擔起監護責任,不僅要陪伴、監督,還要教育未成年人遠離危險水域,樹立安全意識,積極規避風險,避免悲劇發生。
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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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行為人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旅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營業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因擔保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稿:坪山區法院
作者:鐘光明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