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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多學習一些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識,關于撤案是否會對警方和公安造成影響,以及補充偵查有哪兩種類型?詳情請閱讀文章。
退出調查會對警方和公共安全產生影響嗎?
退出調查對公安人員有影響,《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申請刑事訴訟回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申請刑事訴訟回避的法律規定是,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申請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的。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禮品,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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