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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輝,男,
被告人:魏元樹,男,
被告人:劉英,女,被告人韋元淑的妻子。
原告王建輝向法院提起訴訟:1、請求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債務2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魏元樹聘請原告王建輝為山東省梁山汽車會展中心改造工程進行玻璃幕墻裝飾。竣工后,即2019年2月4日,經雙方和解后,被告欠原告工資25000元。被告人劉英與被告人魏元樹系夫妻關系,兩被告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錢財,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作出裁決。
被告人魏元樹、劉英均未作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被告魏元樹聘請原告王建輝為山東省梁山汽車展覽中心改造工程進行玻璃幕墻裝飾。辦理完畢后,雙方于2019年2月4日達成和解。被告魏遠舒欠原告王建輝工資25000元,被告魏遠舒向原告開具欠條。欠條內容如下:“該欠條欠王建輝在梁山汽車會展中心的工資(25000元)25000元,欠款人:2019年2月4日的魏元樹。”被告人劉英與被告人魏元樹為夫妻。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錢財未果,遂訴至法院。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主審法官通過電話向被告人魏元樹進行了核實。被告魏元樹對所欠原告25000元工資沒有異議,并表示將盡快償還。
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合法的債務應該償還。被告魏元樹向原告開具的欠條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被告魏元舒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債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王建輝要求被告魏遠舒支付工資25000元的請求。雖然被告魏元舒對原告的債務發生在被告魏元舒與被告劉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被告劉英并未在欠條上簽字,原告也未舉出被告事后追認的任何情況。劉英及欠款數額為兩的事實,故原告請求被告劉英連帶清償債務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魏元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建輝債務25000元;
2、駁回原告王建輝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