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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過失責任的適用及賠償范圍
合同過失責任是違反合同前義務的責任,它保護的是信賴利益而不是履約利益。
那么,合同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和賠償范圍是什么?
【案件】
2000年6月,原告顏某(華僑)前往被告歸園墓地與其聯系購買墳墓事宜。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的墳墓買賣合同。經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60美元的價格認購被告所在華僑墓園的一塊土地,預計面積1000平方米。購買的墳墓被用來建造嚴氏家族的墳墓。認購的墳墓擁有永久使用權。協議簽訂后,原告應先向被告支付26000美元,折合人民幣21萬余元,為第一筆款項。被告收到墳墓預付款后,負責按照原告提出的墳墓設計理念進行墳墓設計。經原告同意,雙方簽訂了《古墓工程建設合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條款。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支付了首期貨款,被告開始進行墳墓設計等工作。2000年11月,陵墓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即將結束時,原告經咨詢得知,出售認購1000平方米建墓的行為違法,原告原計劃建立宗族墓地也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也就是說,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非法的。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被告返還預付款,并支付預付款6000元占有期間的利息。被告不同意。
【問題】
1、本案中,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占有期間預付款的利息應由誰支付?為什么?
【注解】
1.本問題涉及合同過失責任的適用。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惡意進行談判的簽訂合同;(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條是合同責任的法律依據。
承包過失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惡意協商導致合同失敗,即一方當事人假裝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協商,導致合同失敗的合同過錯。根據先合同義務,當事人在交往中,有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義務。如果為了締約目的而惡意不進行談判或者突然惡意中斷談判,則構成此類締約過失。如果因非惡意過失而導致談判中斷,合同不成立,即使當事人受到損害,也不會因締約過失而承擔賠償責任。
(二)隱瞞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過錯。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可能構成欺詐。如果被欺騙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權,合同仍然有效,這意味著被欺騙的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如果他行使解除權,合同將被解除。無效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三)違反保密義務的過錯,即一方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在訂立合同時知悉的商業秘密的過錯。在合同談判中,對方知悉對方商業秘密的,當事人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使用。否則,將構成承包過失。此類合同過失是指一方違反合同前義務,包括保密和不合理使用。只要一方違反其中一項,無論合同成立還是故意過失,都將承擔合同過失責任。
(四)簽約過程中的其他違反誠信的過失行為。這是《合同法》為未總結的其他類型的承包過失提供的法律空間。
本案中,被告作為殯葬服務單位,理應了解國家對服務行業的規定,卻與原告簽訂了面積極大的墓葬銷售合同,約定墓葬應為墓葬。用于建造家庭墳墓,被告擁有永久使用墳墓的權利。因此,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由被告承擔,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本問題涉及合同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合同過失責任是違反合同前義務的責任,它保護的是信賴利益而不是履約利益。因此,損失賠償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原則。除違反保密義務的合同過錯外,受害方的利潤等預期利益將不予賠償。
本案中,原告是華僑,一直要求被告解釋合同的合法性。應當認定其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告歸園公墓明知國家殯葬規定,致使合同無效,構成違反誠信行為。因此,原告在被告占有期間所欠的預付款利息的損失,是原告因簽訂無效的古墓買賣合同而遭受的直接損失,應由被告承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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