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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先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規定,大量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應處以罰款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韋某涵以2.6萬元購買了張某位于香州縣林板54村的尾葉桉林樹“石丁嶺”。被告人魏某涵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工人在上述地點砍伐樹木,并將采伐的木材運輸、出售。經聘請象州縣林業勘察規劃設計隊進行現場勘察、繪圖和計算,尾葉桉樹的采伐總量為53立方米。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韋某涵經某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自首。歸案后,他如實供述了自己亂砍濫伐森林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涵違反國家森林經營法有關規定,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砍伐樹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已構成亂砍濫伐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涵犯亂砍濫伐罪。魏某涵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自首。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魏某漢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悔罪態度,其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減輕其處罰,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5條第2款、第42條、第52條、第67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73條第1款、第3款、第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判決的規定如下:
被告人韋某涵犯亂伐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微學院簡述】
本罪立案追訴的標準是:違反森林法規定,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亂砍伐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亂砍幼樹500至1000株以上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濫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行為:
(一)未經林業行政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頒發森林采伐許可證,或者持有森林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森林采伐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方法采伐的未經許可,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過森林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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