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濫伐林木為何不起訴?公開聽證講明法理事理情理
堅持“所有人都應該聽”的原則,全面實施檢察聽證,讓公平正義觸手可及、觸手可及、可信。近日,南豐縣人民檢察院就一起濫砍濫伐案公開開庭審理,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公安偵查人員、律師代表參加。
去年5月左右,犯罪嫌疑人潘某向朱某(另案處理)購買了南豐縣一山場的一些杉樹,然后雇傭潘乙在沒有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樹木。砍伐的杉樹銷往南豐縣某集團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銷售利潤8500元。經查明,犯罪嫌疑人潘某甲無證砍伐杉木,累計17.4574立方米。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說明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從寬、減輕情節,并擬相對不起訴。在聽取了負責人的意見后,聽證人員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他們認為,潘某甲犯罪情節較輕,已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并繳納了生態修復押金,一致同意檢察官的意見。最后,潘某某表示,自己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今后將積極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名守法公民。
通過公開聽證會,檢察官闡釋法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有效提升了聽證會的公信力,體現了南豐縣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都應該聽”的原則。
綠水青山是寶貴的財富。生態環境是萬物賴以生存的基礎。這是我們買不到的財富。任何不加區別的砍伐森林都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濫砍濫伐罪的定罪】違反森林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多的,按照濫伐林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一)未經林業行政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頒發森林采伐許可證,或者持有森林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森林采伐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方法采伐的未經許可,擅自采伐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森林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權屬爭議當事人在森林權屬確定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且數量較大的,以亂砍濫伐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