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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通常意義上的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房地產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房產證作為憑證的一種,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產主管部門出具。
(二)房產證是特定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可以記載特定房屋的共有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擔保物權。基于一物一權的原則,房產證基于一房一權的原則,即具有獨立建筑結構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且不動產登記中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且只能開具一份相應的房產證。
(三)房產證只能頒發給特定房屋的所有者。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可以向共有人開具一份共有權證書。
(四)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對特定房屋的權屬進行登記后,發給特定權利人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當與登記簿的內容一致。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發放的土地證主要有三類: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權屬。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進行登記,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4、其他土地權利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批準的其他土地權利進行登記,頒發其他土地權利證書,確認其他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