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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兩人因感情不和而離婚。男方認為女方應退還彩禮和彩禮共計9.7萬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海淀法院經審理,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證據,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案件簡介:吳女士與陳先生于2019年登記結婚。結婚前,陳先生父母給了吳女士8.8萬元彩禮。兩人結婚后,又收到親友送來的9000元彩禮。然而好景不長,兩人因感情問題并未相愛。2021年離婚,離婚后,陳老師認為吳女士應將彩禮和彩禮一并退還,于是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吳女士將元返還給自己。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師與吳女士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同居。他們要求吳女士償還彩禮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陳老師的父母在結婚前給吳女士支付了彩禮。此行為屬于吳女士個人贈送的禮物,陳老師無權要求退貨。同時,婚后雙方收到的禮物應為陳先生和吳女士的共同財產。但陳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離婚時雙方共同財產的狀況,該主張不予支持。因此,判決駁回。索賠。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本案爭議金額包括陳先生父母婚前給吳女士的彩禮以及兩人婚后收到的彩禮。對于吳女士收到的聘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海關規(guī)定支付的聘禮的,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尚未同居;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陳老師的父母根據風俗習慣向吳女士支付彩禮,以示誠意。該行為是吳女士個人贈送的禮物,屬于吳女士的個人財產。吳女士與陳先生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陳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婚前付款給她的生活造成了困難。因此,陳先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吳女士無需退還彩禮。至于結婚后兩人收到的禮物,由于禮物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因此應列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如果陳先生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提供離婚時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本案中,因陳老師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這一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