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安排的證人無法出庭作證,但其他證據很薄弱,無法承擔勝訴的責任。如何補救?這將考驗年輕律師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
錯誤,
有的律師直接要求證人寫一份陳述,稱之為“書面證人陳述”并提交法庭。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證人必須出庭,其陳述經雙方詢問后即可確定為證人證言。僅僅證人的書面陳述,未經雙方質詢,自然不符合形式要求。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這是明確的。它從來沒有被簡化為書面形式,更不用說所謂的“書面證人證言”。律師向法庭提交這種書面陳述,因為形式不符,就像炮彈或導彈打錯了方向一樣,浪費了。
方法一。
預約證人出庭,由法官和書記員進行訊問并記錄訊問情況。訊問筆錄將作為證據予以固定。這種證據比較有效,是最好的轉化和補救的方法。
方法2.
如果證人實在沒有時間,還有一個救國的辦法,就是讓他寫一份聲明,簽字蓋章,把酒裝到另一個瓶子里。——將證人的證言轉換成書證并提交法庭。年輕律師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法律規定,任何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義務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有人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我提交了他寫的書面證明,以確認我方的意見。這既避免了證人出庭的困難,又保持了證據的證明力。
方法3.
要求證人將其陳述錄制成音頻或視頻并作為視聽材料提交是下一個最佳選擇。一種是書面的,另一種是口頭的。雖然內容相同,但證明效果卻截然不同。
英美、法國國家十分重視口頭作證。他們認為,見證人將手放在圣經上就像請求上帝連接一個特殊的測謊儀。如果目擊者膽敢胡言亂語,上帝會立即用雷霆或閃電懲罰說謊者。因此,在英國、美國等國家,證人證言往往比書證更有效。
中國人很不一樣。他們自古以來就是無神論者。別說把手放在書本上了,他們還把手放在真正的手榴彈和炸彈上。無論目擊者是否應該說他們感到驚慌,他們仍然應該相信他們所說的。所以,在中國,我們講究紙上白紙黑字,立書為證,圖為證據。就連阿Q這樣的卑微之人,也知道華寺的意義。他用顫抖的雙手緊緊握住畫筆,盡力畫出一個完美的圓。
相同的證人陳述內容,以不同的形式表達,應當劃分為不同的證據類別。如果你在法庭上作證,那就是證人證詞。如果您在法庭上受到訊問,筆錄也會受到質疑。筆跡等材料是書面證據。比如注入的音頻和視頻,都是視聽材料。
綜上所述,
年輕律師在庭前準備證據時,不僅要核實證據的內容和有效性,還要考慮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例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書證必須有本人簽名,視頻材料必須有反映的時間和人物。聲明的內容。證據不得因證據形式上的疏忽而喪失證明作用。此外,當證據的形式要求出現問題時,必須靈活轉換為其他類型的證據,以確保其發揮應有的證據作用。
證據事實如何分類?
zhihu.com/question/3510
/答案/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您對即將進入法律行業的年輕人有什么建議?
zhihu.com/question/3232
2851/答案/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的離婚律師經常遇到委托人聲稱有證人,但實際上只向法庭提交書面證言的情況。
在離婚案件中,對方聲稱我的當事人虐待他的母親。我的客戶當然不會承認這一點。于是對方聲稱自己有證人,并要求在下次開庭時提供。結果,二審的時候,我們沒有見到證人,對方只提供了手寫的書面證言。據對方稱,這名證人是自己單位的同事。證言內容是:證人曾聽到對方向他講述自己目前被虐待的事情。
對于上述所謂證人證言,這位婚姻律師提出兩個問題:
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原則上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并接受法庭和雙方的質詢。本案中,對方未按要求邀請證人出庭。因此,書面證言不符合證據形式,不具有證明力。
2.法律規定證人證言不能成為證人的道聽途說。這一定是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事實。本案所謂的證言,只是證人從對方那里聽到的申訴。即使證人是真實的,他的證詞也不能證明對方的母親曾經被我的委托人虐待過。
最終,法官接受了律師對這份書面材料的質證意見,認定其不具有證明力。因此,本案中對方所主張的侮辱事實根本無法認定。
以前錄音需要使用錄音筆,采集錄音證據門檻不高。如今,幾乎人人都有手機,可以隨時隨地錄制任何東西,導致大量錄音證據被提交給法庭。
為什么有些錄音證據不被法庭采信?具體的排除標準是什么?
1、侵犯他人隱私權且手段違法。
證據必須合法,記錄證據當然也不例外。侵犯他人隱私是排除的法定理由。一般情況下,在面對面的談話錄音或者通話錄音中,不要包含涉及他人隱私的詞語,切記不要使用竊聽的方式。
2、錄音證據不完整,被編輯截取。
錄音證據必須保持完整,不得擅自編輯、截取,防止法官誤認為斷章取義、歪曲事實。辦案過程中發現,一些當事人狡猾,截獲了長錄音。原因是他們想突出重點,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
3、與爭吵類似,雙方言語過度。
吵架時,有的人大言不慚,喜歡怒氣沖沖,說出的事實很可能不真實。如果你打算收集錄音證據,盡量保持冷靜,避免與對方發生言語沖突。耐心平靜的對話更像是對所發生的事情的還原。
4、原始錄音被刪除或原始載體損壞。
錄音所用設備應妥善保管。即使錄音已被復制,也不要將其在原始載體上刪除。證據以原件為依據,復制件本質上是復制品。
以上列舉了法院排除錄音證據的四種常見原因,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訴訟不是兒戲,值得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