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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致人傷亡罪違反武器裝備嚴重使用規定,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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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象元素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障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工作,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系統。
武器肇事罪造成人員傷亡、武器裝備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的正常性能。
通常它主要包括冷兵器、火器、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等裝甲車輛、作戰飛機、作戰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技術武器、化學理論武器和核武器;通信網絡指揮設備、偵察探測設備、軍事測繪設備、氣象業務保障教學設備、雷達、電子對抗設備、信息分析處理設施設備、軍用電子商務計算機、野戰工程施工機械、渡河設備、偽裝設備、“三防”設備、輔助選擇飛機、軍用車輛等。
二、客觀要素
1、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裝備,情節嚴重,造成事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軍事裝備使用條例,
一般是指中央軍委、總司令部和各軍兵種根據各種武器裝備的用途和技術性能制定發布的規定。關于武器裝備的管理、日常維護、儲存、檢查和使用的規定,以及各種武器裝備的操作規則和安全標準。
這些條例是確保武器裝備始終處于良好技術狀態、正確使用和防止事故的重要規章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罪中的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
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地使用武器裝備的過程。違反規章制度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知道違反規章制度的魯莽行為的人,不知道如何假裝理解的人,以及不遵守規章制度的人。總而言之,
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有兩種形式: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就像隨意擺弄武器裝備,而消極不作為就像不維護、保存和不允許銷毀武器裝備。
2.情節發展嚴重是本罪的必要工作條件。情節較重的,一般是指行為人沒有使用合法武器裝備的任務,但違反相關規定,擅自使用裝備,造成社會責任保險事故;平時,我們經常用武器裝備來開玩笑和炫耀。
嚴重不負責任,且多次不聽勸阻和批評;事故發生后,他們沒有積極搶救管理人員和設備,挽回經濟損失或自首,而是無動于衷,推卸責任,誣陷他人,偽造現場,欺騙他人。根據該條的立法精神,
以下基本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學生操作信息技術不熟練,分析研究武器裝備構造的經驗較少,在平時生活中使用各種武器裝備時不慎造成事故的;事故的主要產品責任在領導或其他人。
我應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積極救助被害人,努力挽回損失,具有自首情節;在進行意識形態武器裝備、技術裝備故障和創新實驗時違反中國有關部門規章制度的責任事故。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因素上表現為過失。該過錯針對的是企業社會責任事故造成的嚴重經濟后果,即行為人應當能夠預見發展責任保險事故。
造成嚴重污染后果,但因疏忽未預見,或者雖預見但輕信并能有效避免的。對于侵權行為,行為人往往故意實施這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學生的情況是行為人知道其違法,但他認為不會因為法律責任發生事故。
結果分析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了問題的嚴重后果,構成使用武器技術裝備肇事罪。以上是虹口刑事律師講解的攜帶武器裝備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還請虹口刑事律師給你一對一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