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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李開始制作電腦病毒,并給它起了一個好聽的名字——“熊貓燒香”。之后,他請一位朋友就修改病毒提出建議。雷也是黑客高手。經過研究,他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李根據雷的建議修改了“熊貓燒香”病毒程序。但由于其技術原因,修改后的病毒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圖標變為花朵;第二,隱藏病毒過程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2007年1月,有人在雪地里修改了病毒的源代碼。
以上兩個問題都沒有解決。
2006年12月初,李某在網上兜售病毒,還讓王某某等網友幫忙推銷病毒。
“貓燒香”病毒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導致自動鏈接李個人網站的流量急劇增加。得知這一情況后,王某主動提出為李某出售“流量”,并聯系張某購買李某網站的流量。收入由他和李平分。
為提高李某網站的訪問速度,減少網絡擁堵,經與李某商量后,王某以董磊的化名在南昌豐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李某的網站租用了一臺2G內存、100MB專線的服務器,租金由李某和王某各承擔每月800元。
張某從李某網站購買流量后,將9匹馬掛在李某網站上,盜取自動鏈接到李某網站的游戲玩家的“游戲信封”,并將盜取的“游戲信封”拆封后轉賣以獲取利益。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李共獲利165149元,王共獲利80000元,張共獲利12000元。由于“熊貓燒香”病毒的傳播和感染,
影響了山西、河北、遼寧、廣東、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多個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2007年2月2日,李關閉了他的網站,再也沒有打開過。
2007年2月4日、5日、7日,被告人李、王、張、雷分別被仙桃市公安局抓獲歸案。李、王、張某退贓后退出全部贓款。李交出了“熊貓燒香”病毒專用工具。
仙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雷某故意制造計算機病毒,被告人李某、王某、張某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多個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他們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第二非法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李、張和雷分別被判處4年監禁、2年6月、2年和1年監禁。律師了解到,這就是國內著名的“熊貓燒香案”。“熊貓燒香”病毒可謂是壞事多多,感染了很多用戶的電腦。在這種情況下,
最終,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后果嚴重的行為。首先,這種犯罪的罪犯一般都是高智商的人。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和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員、計算機操作管理和維護人員等。其次,本罪的犯罪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如果因疏忽大意傳播病毒,則不構成本罪。
最后,本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以下三種手段或情形:一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第三,故意制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
“熊貓燒香”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網絡用戶的計算機程序,影響他人計算機的正常運行。
案例索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
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