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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沖刺上市的關鍵時刻,某公司一家門店因非法使用童工被罰款元。消息一經登上微博熱搜,該公司立即遭到多方批評。非法使用童工的處罰有哪些?這對雇主有何影響?為此,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模范職工法律服務團成員施福茂、張勇。非法雇用童工將面臨巨額罰款。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石福茂是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主任。榮獲第二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優秀律師”榮譽稱號。施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使用童工每人每月處5000元的罰款。用人單位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將童工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使用童工,自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月繳納處罰金。處一萬元罰款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石律師表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致殘、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民政部門。”因此,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或者非法使用童工造成殘疾的,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更高的罰款外,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注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雇用童工從事危險勞動可能構成犯罪。張勇,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部工會模范職工法律服務團成員中心。張法官表示,根據《刑法》第244-1條規定,用人單位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地下作業,或者爆炸物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構成使用童工從事危險勞動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雇傭童工從事危險勞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了四種起訴情形:造成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聘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三人以上;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險勞動的;其他嚴重情節的。張勇表示,雇傭兒童從事危險勞動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勞動權益以及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制度。未成年人正處于生長發育期,繁重、長期、壓力過大的勞動會對未成年人的生長發育產生影響。惡劣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也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健康。
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并以法律的形式提供保護。勞模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聘用勞動者。石福茂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在用人時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制度,就會直接將童工擋在用人單位的門外,杜絕童工現象的發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驗證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不得聘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招聘登記及核驗材料應當妥善保存。”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保存就業登記材料或者偽造就業登記材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010-號第十七條再次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攜帶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該法第七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只要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徹底篩選出那些不宜用作童工的人,進而杜絕童工現象。同時,家長也應正確履行監護權。與社會其他成員、單位一道,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