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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尊重當事人上訴權利,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完善適合行政糾紛性質和類型的審判程序,蕭縣人民法院行政庭近日發布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的訂單。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經當事人同意,首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當庭宣判。
2019年12月14日,行政審判庭對新受理的原告鐘某、丁某分別訴被告A鎮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兩起案件組織了預審會議。當事人交換證據、質證后,行政法庭召開預審會議。人們對案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沒有太大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當事人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兩起案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有利于建立司法威望。
會后,該負責人立即向當事人介紹了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特點、作用,以及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有權選擇在一審行政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丁某某、鐘某某認為政府沒有及時處理他們與蔣某某之間的土地糾紛。為了以較低的訴訟成本盡快擺脫訴訟,他們主動申請簡易程序,并于當天舉行聽證會。本案中,被告某鄉鎮人民政府也同意,故在辦妥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步驟后,其負責人于2019年12月14日17時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鐘某、分別聽到丁聲。被告某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兩起案件,均當庭宣判。宣判后,兩案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接受判決。
這是蕭縣法院頒布《蕭縣人民法院關于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實施方案》、《關于案件調解速裁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來,行政法庭實行簡易程序、快速裁決的最重大案件。通過這兩起案件的審理,有效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省了司法資源,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解決了行政糾紛。行政訴訟效率和行政審判質量和效果也得到提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進一步提高。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形象將會收到更好的訴訟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