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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財經任路
對二審再審的答復
被申請人(被上訴人):李某,
被申請人(上訴人):王某,
原審第三人:盧先生,
原審第三人:馬某,
因上訴人王某就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借款糾紛一案(案號:20XX月03民中XX)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被申請人依據相關證據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
一、上訴人王某不屬于本案合格主體。本案的實際貸款人為原審第三人盧某。
1、涉案500萬元貸款的實際貸款人為原審第三人盧某。
借款當日(201年X月)向上訴人中國農業銀行XX支行王某分別轉賬357萬、8.6萬。
2、上訴人王某本人確認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借貸關系。(詳情見202X年X月X日詢價筆錄第2-3頁)
202X年6月20日,上訴人王某在刑警大隊筆錄中明確表示,自己與被上訴人李某不存在借貸關系,一切事宜均由盧某辦理,包括馬某500萬訴訟案。
3、兩起500萬貸款案件的律師XX確認,律師費均由原審第三人盧某支付。(詳情見202X年X月X日詢價筆錄第2-3頁)
202X年6月X日,在刑警大隊筆錄中明確,盧某就本案向馬某支付了律師費1萬元;本案中,盧某還向其支付了1萬元律師費。
2、被上訴人李某及原審第三方陸某專業借貸團隊的全部民間借貸已于201X年3月X日全部結清。
1、201X年X月X日,本案上訴人王某還清了流動資金貸款500萬元。當日,魯某專業借貸團隊仍欠本金1900萬元,與審計報告(所欠本金.92元)及魯某起草的兩份還款承諾書一致,共計1900萬元。
2、201X年6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陸某的專業貸款團隊結清了全部貸款本息2000萬元。
3、涉案500萬元貸款已全部還清,月利率高達4%。
1、201X年X月,被上訴人李某支付本金200萬元;201X年X月,被上訴人李某又支付本金300萬元,本金已歸還。
結合馬某的和解案(起訴500萬,同意和解300萬,提款申請與李某支付300萬的時間一致),李某的還款銀行對賬單證實,該筆貸款本金已提前支付X月,201X年得到回報。
2、實際借款利息為每月4%,已由被上訴人李某支付,共計支付240萬元。
201X年X月支付20萬元,201X年X月支付20萬元,合計:按約定支付上半年利息120萬元。
200,000已于X,月,X,201X支付,200,000已于x,月支付
3、馬某案已澄清,被上訴人李某涉及500萬元貸款的案件已經和解終結。
4、原審第三人盧某作為實際貸款人,在明知放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以上訴人王某的名義提起訴訟,然后有選擇地批準被上訴人李某還款,從而規避了法律。《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抵債、清償的規定,分離了民事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并排除了原審被上訴人李某向第三人支付的部分還款,陸和其他的,來自債務清算。此外,還嚴重損害了被上訴人李某的利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真摯地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
代理人: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