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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2.自由裁量標準
非法的
違法程度
酌情處罰標準較輕。被害人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及時制止或者經他人勸阻未造成后果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罰款。一般不采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惡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短、后果輕微的,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嚴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一千元罰款。3.實際問題
1、如何認定該行為的“情節較輕”?
這種行為能否認定為“情節較輕”,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根據執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不以毆打、捆綁、侮辱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短、后果較輕的;
短時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主動承認錯誤或者經勸阻及時改正的;
短時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取得被侵害人理解的。
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
2、如何區分該行為與非法拘禁罪?
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監禁、監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與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同一客體,即人身自由權。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的情境和后果。實踐中,應當綜合分析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動機目的、拘留期限等因素,認定行為性質。這種行為僅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完全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
非法拘禁只有情節嚴重,即采取非法拘禁、禁閉、監禁等嚴重強制手段,徹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嚴重。
在執法實踐中,以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構成非法拘留罪: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或者長期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造成重傷、死亡、精神障礙或者自殺的。
3、保安人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如何適用法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保安人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訓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保安人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足以給予刑事處罰,其行為就應該定性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嚴重的,依法吊銷保安員證,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依據適用于第《治安管理處罰法》號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第《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號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其行為應當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無需吊銷保安員證的,其法律依據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僅予以譴責的,其法律依據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4、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法律如何適用?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拘留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中存在相互競爭的法律規定,但考慮到《勞動法》除對上述行為規定“十五日以下拘留”外,并無具體的罰款處罰幅度,可視為指導性規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則是后來的法律。因此,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拘留勞動者,尚不足以給予刑事處罰,其行為應定性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適用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條。
四、證據收集要點
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護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和原因:如是否意圖報復、行使特權、逼供、索要債務等;
3、犯罪的時間、地點、人物、過程。具體詢問是否存在預謀,各人具體分工如何,實施捆綁、毆打、傷害、虐待、威脅、恐嚇、看守、監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是否有暴力、扣押等強制、欺詐手段,如何采取措施逃跑,為何采取這些措施,客觀上造成了哪些不良后果:監視他人行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動區域、限制他人禁止參加某些活動、規定他人外出需向違法者“請假”等;限制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持續時間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
作案工具、來源、行蹤;
5、被害人的身份、身體特征、受傷情況;
6、如果是團伙作案,則詢問犯罪嫌疑人的人數、身份、體貌特征、預謀過程、團伙聚集情況、相互關系和狀況,以及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核實。
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身份、體貌特征;
侵害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限制的起止時間,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會造成什么后果,包括輕傷、輕傷、精神壓抑、失序或自殘、恐懼等;
作案工具、來源、行蹤;
5、在場人員的身份和身體特征;
6、證人獲得案件信息的來源、證人所在地以及與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等。
物證、書證
實際作案工具及照片等
鑒定結論
法醫鑒定結論和受損物品的價格評估。
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
案發現場的圖像、視頻監控材料;現場制作的視聽資料。
檢查檢驗記錄、現場記錄
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紙、現場照片、提取的痕跡證據等。
(6)身份證明記錄
受害人和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
其他證明材料
1、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復印件等。有不良記錄的,應當取得法院判決書等有效法律文件、行政處罰決定,并予以釋放證明。
2.抓捕流程、派警流程、舉報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