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一:賣卡掙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20年12月,袁某為錢發愁。經朋友介紹,他把兩張閑置的銀行卡和u盾賣給了黑皮,躺著輕松賺了2000元。兩張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用于接收和轉移電信詐騙資金。銀行流水達到500萬元,
許多受害者的詐騙資金通過袁的銀行賬戶轉移后消失了。
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兼職刷單——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月,李某下載了聊天工具,添加了刷單的客服人員,安裝了刷單軟件,并將銀行卡綁定在該APP刷單流中,每張卡每天可賺50元。之后,他介紹了他的朋友陳某。張某將銀行卡賬號、密碼和電話號碼綁定到刷單平臺。
向詐騙團伙提供支付和結算幫助本質上是轉移資金和清洗詐騙資金。分別判處李某、陳某、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至1年不等,并處罰金;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律條款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罪名增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9)》,是指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而未實施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出租和出售電話卡和銀行卡。在電信網絡上行騙的犯罪分子通常會獲得小額利潤并購買大量銀行卡。
轉移、肢解和粉飾詐騙資金,使巨額詐騙資金立即稀釋和蒸發,沒有證據逃避調查。看似很小的借卡賣卡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幫助三個以上的對象;2。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3。通過廣告提供5萬余元;4。
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5。因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到行政處罰的,未滿二年;6。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7。其他嚴重情形。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構成幫助信息罪。
此外,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上海刑法律師事務所無法核實受助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如果相關數額達到上述標準的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官聲明
電信網絡詐騙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毒瘤。兼職刷單、交友、投資貸款、冒充公檢法等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手段隱蔽、欺騙性強,讓人防不勝防、深惡痛絕。非法出租、出借、買賣電話卡、銀行卡是幫助他人的共犯。
2021年,江岸區人民法院受理幫助信托犯罪案件54件68人,審結49件60人。
江岸區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標準,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嚴厲打擊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窩藏罪、隱匿犯罪所得罪等相關犯罪,著力斬斷信息網絡犯罪鏈條,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積極討論案件特點,統一裁判尺度,區分案件情節,堅持寬嚴相濟原則。
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出售兩卡、卡販子,對初犯、積極退贓的,予以適當從寬處理。
上海刑法律師事務所提醒
不要貪小利而冒險。不要出售、出租或出借身份證、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和結算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以免成為犯罪的幫兇,不要使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轉賬,以免成為他人洗錢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