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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夫妻離婚后是否可以獲得額外贍養費,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確定。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可以請求增加已經確定的贍養費金額。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孩子和家長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照訴訟程序處理。
一般來說,如果不支付贍養費,就不能判處監禁。發小魯提醒您,如果您拒絕支付贍養費,雙方可以先就贍養費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如果對方仍不承擔責任,對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在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中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家長可以協商是否需要子女撫養費收據。子女撫養費收據的作用與其他收據相同。用于證明父母一方已支付子女撫養費,避免因是否支付收養費而產生爭議。實踐中,子女撫養費的主要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和銀行轉賬支付。現金支付的,收款人應當出具支持收據;轉移支付時,銀行開具的業務單據可以作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