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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是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情形。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而一次性裁減部分職工。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克服暫時的困難。
網友咨詢:
經濟裁員,企業可以隨時裁員嗎?
律師答復:
當然,企業不能隨心所欲地裁員。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裁員程序上,企業必須履行三項義務,包括提前解釋、聽取意見、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修改完善方案,企業正式宣布裁員。規劃,與下崗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下崗人員支付經濟補償,并頒發下崗人員證明。
律師補充道: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保留下列人員:與本單位簽訂較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二十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請求。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員工意見后,可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改造、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與用人單位簽訂較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家庭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