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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土壤重金屬超標,可能導致水、氣環境質量下降。松江刑事律師表示,嚴重的土壤污染將直接危害生態安全、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然而,一些人越過法律紅線破壞生態環境牟利。
基本事實
2019年10月以來,王某軍雇傭王某生、肖某、阿東、安歌(后二人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從事廣州市增城區某無證電鍍廠的電鍍加工業務。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
直接從加工廠的水箱排放到廠外的魚塘。
經監測,電鍍加工廠外北排水溝、塘重金屬總鉛、總鉻遠超排放濃度標準3倍(均為一類污染物)。經鑒定,土壤生態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損害指標為鉛和鉻。
2021年1月,王某軍、王某生、肖某被抓獲歸案。
此外,廣州市增城區當地政府在發現該事件后,委托一家環保公司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轉移和處置,產生了1.5萬元的廢物處置費和29.7萬元的生態損害評估費。2021年6月,根據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
土壤修復和沉積物修復費用為21.48萬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復到基線水平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42.4萬元。
2021年5月,公訴機關對王某軍、王某生、肖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軍、王某生、肖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支付15000元用于廢水轉運和處理,
生態損害評估費29.7萬元;如污染池恢復至基線狀態,逾期未恢復的,將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進行修復,維護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者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王某軍、王某生不服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王某軍、王某生、肖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污染物,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應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聲明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和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屬,是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會殘留、積累和遷移,對環境造成危害。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追求當前的經濟利益,
忽視生態環境。在加工過程中,他們將未經處理的鉛鉻工業廢水直接排入魚塘,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破壞土壤生態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三被告故意實施環境侵權行為,形成共同侵權。
應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松江刑事律師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的同時,本案堅持重修復、重教育、重警示的原則和理念,充分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用,重視生態修復司法措施的適用。承擔民事責任時,
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垃圾處理費和生態損害評估費。除上述費用外,三被告還需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并將受損的環境資源恢復至破壞前的狀態,從而保護受損的環境利益。
公共精神環境權益也是生態環境損失的內容,三被告也需要向公眾賠禮道歉。
環境是有價值的,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電鍍是一個污染嚴重的行業。企業在處理廢水和廢物時負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必須依法將廢水和廢物移交給有資質的企業和單位。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和企業提高法律意識,不要被利潤沖昏頭腦,鋌而走險。
一旦發現危險廢物處置中的機會主義等嚴重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