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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公職人員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幾個群體:一是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專業、工作崗位人員;三是國有企業、基層群眾性組織和其他單位從事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公務的人員,如國有企業領導、村支書等;四是不納入國家機關編制,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其工資收入全部由國家財政分配的職工。
四類人員實行不同的管理規定,對兼職、參與經營等活動有不同的要求。
一是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兼職、入股、參與經營營利。《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性活動或者在企業或者企業中兼職”其他營利性組織。”。因工作原因確需在機構外兼職的,必須經有關機構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其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但部分工作人員可以兼職。根據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勞動者,原則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以獲取報酬”。但2017年3月,為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號文,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兼職。下屬企業或者經本單位批準的其他企業。兼職期間,允許員工享受停薪留職、保留原編制、正常晉升職級和工資等福利。但是,您只能領取一份薪水。工資和成果分配必須由單位、個人、企業在兼職協議中約定,并嚴格遵守。給予不當報酬,否則將受到黨和政府紀律處分。
三是未納入編制的其他享受財政指標的公職人員,如國有企業領導、村支書、大學生村官、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等。允許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參與經營、入股企業,并獲得報酬,但原則上兼職單位和參股公司不能與本人職務或職務有關。在你的權限范圍內。
《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例子。規定一出,不少公務員都尷尬了。我們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么。
01.公務員不得兼職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必須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本條是關于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其工資和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應當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得擔任機關外的其他職務。
02.公務員不得開店
公務員不能開商店。《國家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果想到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工作,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公務員必須到這些單位工作。不能有任何獎勵,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03.公務員不得經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04.公務員不得投資公司
公務員不得開辦公司、從事第三產業、參與商業。這個《公務員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公務員來說,原則上一人一職。一人一崗,確保公務員能夠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如果一個人身兼數職,就會出現多種工作關系、多重身份,很容易導致管理沖突和混亂。
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并退還不當收入;情節嚴重的,直接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