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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試用期工資結算方式由單位按照勞動合同和職工實際工作天數結算。支付的工資一般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試用期內無薪辭職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并申請仲裁。
試用期工資結算方式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職工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按月結算工資。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或者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所在單位最低工資標準。雇主。
試用期內未領工資辭職的員工,可與公司協商,要求按期付款。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企業賠償;您也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或向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不能只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一個可選期限,可以商定也可以不商定。
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進行考察,以確定勞動者是否符合用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