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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托付律師越早對案件的終究處置越無利。在偵察階段,或許人一被采用逼迫步伐(拘留)就托付律師參與最佳。有律師的參與,能夠更早地懂得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形,律師可以提醒他怎么說,會告訴他哪些對他不利。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沒有律師的介入,大部分在偵查拘留階段會受刑。如果有律師,可以告訴律師,律師可以為他申訴控告。那么刑事辯解律師有什么作用?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一、控制主動,條理清晰
控制申辯的自動,便是要有效地操縱辯論排場,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圖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究竟、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分歧的觀念,來爭奪法庭和旁觀者的懂得。對此,公訴人既無須逐一出擊,也不去不及疏忽不睬,而是要以無力地問難來操縱辯題的偏向,爭奪自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形及時調整問難提要,抉擇無利機遇,靈巧抉擇問難體式格局舉行問難。二是有抉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系到科罪量刑的辯題舉行問難,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小節的問題不糾紛,以避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頭問題的判別。如李某有意危害案件,辯護人每每論述被告人日常平凡體現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旁聽群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群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者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里也是好學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里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著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群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著有利于公訴方發展。
二、捉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申辯中,公訴人除了據理力圖外,還需當真思索、敏銳地察覺辯護人的缺點,敏捷做出反應,用簡明言語,盡快完結申辯。如楊某某有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要領訛詐打單別人財帛,辯護人對公訴構造的定性提出貳言,覺得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銳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缺點,敏捷出擊。在問難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究竟、證據,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舉行辯解,而起訴書控告原告人犯訛詐打單罪,屬侵占國民財富犯法的一種,辯護人則覺得被告人的行動組成爆炸罪,屬傷害大眾平安罪,傷害公共平安罪相對侵占財富罪的性質更加緊張,辯護人的辯解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辯護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數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上分析,被告人交代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起訴書中認定“數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糾纏。
三、對方糾紛,適時解脫
在辯護人糾紛不斷,或本人處于被動時,要竭力解脫問難。一是做批準性表態。辯解看法吻合究竟和法律劃定,起訴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注解批準辯解看法,倡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說明性亮相。關于起訴書已作認定或公訴看法已說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要解釋控辯兩邊看法一致,不需再作問難。對于某個有欠缺的證據,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于承認欠缺的存在,并說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闡明此證據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脫出來,而且也能表現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風度。
四、補救失誤的技巧
解救是指公訴人在法庭申辯中,察覺有書法不完整或不正確時,當令、巧妙地舉行批改、補全。因為法庭申辯是控辯兩邊間接就案件的實體、步伐等一系列問題而睜開,申辯的內容每每觸及面廣,即使是一位優異的公訴人也不能保障在詳細的、細節的或俄然涌現的問題上一點不漏。是以,如何對應呢?有的覺得應不吭聲,不抵賴,這不是好辦法,不吭聲,辯護人會糾紛不放,一輪一輪地切近親近,最初公訴人會加倍尷尬,不抵賴,講死理,也會有損公訴人抽象。關于錯答,公訴人應有一個精確立場,能夠從兩個方面來解救。一是關于在前一輪的謬誤,在庭上有才能糾正過去的,可委婉地抵賴答錯了。比如說,本公訴人的觀念在前一輪未能論述清晰,現就辯護人的觀念作如下問難,接著再論述精確的觀念。二是在庭上因為手頭上的材料不全或其余要素,不能對辯護人的觀念予以無力的回復,則能夠如許表述:適才辯護人的觀念,公訴人也充沛懂得,我的觀念也曾經周全論述,再也不贅述,這兩種觀念雖嚴重對立,難以統一,請合議庭據事實和法律在評議時一并予以充分考慮。言外之意,是不再糾纏,如辯護人再要糾纏,法庭也會制止。再一種情況就是漏答的補救。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遺漏答。即公訴人先回避后補救。辯護人提出四點辯護理由,在第一輪答辯時,有一觀點不好答辯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辯時,可先歸納一下,將辯護人的觀點分為幾點,先行答辯,繼續思考答辯另一觀點的方法。在第二輪時,辯護人再提出,第二輪公訴人可再從容答辯。二是無意漏答。即答辯時,對辯護人提出的某一觀點沒有注意而沒有答辯。當辯護人再提出時,公訴人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可能公訴人沒有聽清楚,或辯護人沒有說清楚,現在公訴人就這個問題作如下答辯。這樣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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