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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新型肺炎期間,由于疫情原因,法院相應引入了網上開庭辦案。那么你知道律師在上海當地新型肺炎先行法庭辦案應該知道的這六個問題嗎?
問題1。當事人因疫情無法在起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疫情影響的期間是否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答:原則上不應計入追訴期。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張扣除上述情形的,應當提供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因疫情防控正在隔離的證據。
問題二:疫情防控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或訴訟中止?
A: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宣布將新型冠狀肺炎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上海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原則上可以理解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因疫情無法正常參加相關訴訟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755-790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3。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可以延期審理嗎?公告案件開庭可以延期嗎?
a: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承辦案件的法官可以視情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公布疫情防控期間舉辦的案例,
如果有條件,可以采取線上庭審或線下庭審的方式如期進行;不符合條件的,可以酌情延期審理。
問題4。疫情防控期間,因郵寄訴訟文書不便,經當事人同意,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送達?
答: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文書可通過電子送達渠道送達,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電子送達平臺、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官方賬號、上海移動微法院、一網通“訴訟服務”等。
問題5。疫情防控期間,案件不發傳票可以郵寄宣判嗎?
a:如條件允許,案件可通過網上庭審方式宣判;不符合條件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電話或短信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包括判決書內容),并郵寄判決書。
問題6。由于疫情原因,當事人無法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該怎么做?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疫情消除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同時提供疫情期間所在地證明、當地政府關于防控期和防控措施的文件等證據。
法院將審查并決定是否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