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精神損害賠償是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犯而造成精神痛苦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物質損害,如受害人的治療費用;二是精神損害,如受害人的心理創傷、精神痛苦。那么,工傷有精神損害賠償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網友咨詢:工傷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山西澤州律師事務所王萬忠律師答: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審理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受害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其他個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
根據本條規定,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工受傷的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按照《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辦理。職工因工受傷的,可以按照《解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如果是這樣,賠償金額將根據殘疾程度確定。
王萬忠律師分析: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一、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在故意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比過失侵權的情況要大得多。
2.犯罪者的利潤。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精神損失的一種精神安慰和補償。這也是對犯罪者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安慰和心理補償,也是對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才能夠實現。對于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當出現這種行為時,應該以較輕的處罰來達到目的,而對于社會上的強勢群體,應該采取較重的處罰。
4.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因素。
5、侵權方式、事由和范圍。在不同的場合采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行為,會產生不同的后果。人們普遍認為,在公開場合傳播損害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比私下傳播要大得多。持續的毆打也比言語侮辱的危害更大。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包括喪葬費、贍養費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行為受到精神痛苦,起訴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以侮辱、誹謗、誹謗、誹謗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2.非法披露、使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道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隱私的;
3.非法使用、損毀遺骸、遺骸,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道德的方式侵犯遺骸、遺骸。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下列方式:
1.造成傷殘的,支付傷殘補償金;
2、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的精神撫慰金。
王萬忠,山西省律師協會理事、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晉城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晉城市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晉城市法律名師團講師。自1996年正式執業以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嚴謹、務實、敬業、高效為執業標準。2001年被晉城市司法局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2005年被評為晉城市“十佳律師”之一;2009年被晉城市人民政府評為“先進個人”,被晉城市司法局評為“司法律師”。行政工作標兵”;2008年、2009年、2010年被晉城市仲裁委員會評為“優秀仲裁員”;2012年被晉城市司法局聘為晉城市法律大講堂講師;并被評為被晉城市司法局評為2013年度“司法行政先進個人”“優秀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