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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治安拘留的時間從被判處治安拘留的人進入看守所之時起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計算,治安拘留的執行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不包括入學當天。執行第二天按一日計算。處罰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時間予以抵消。限制人身自由一天相當于行政拘留一天。
法律基礎:
1、《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治安拘留的執行時間,從被判處治安拘留的人進入看守所之時起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計算,并計算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以天為單位計算。不包括入境當天。執行第二天按一日計算。例如,一個人被公安拘留5天,8月1日進入看守所執行,則應在8月6日出看守所?!?/p>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沖減處罰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一天相當于行政拘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