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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山縣公安局白雀園派出所在工作中獲得重要線索,稱轄區內王河村有人獵殺野豬。經跟蹤偵查,警方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黃某勝的住所,抓捕行動隨即展開……
11月11日早上8點左右,黃某勝家西側空地上有一塊菜板和一個大鍋。案板上,躺著一頭被宰殺的野豬。黃某生正在給野豬剃毛。這時,黃某生看到神兵般的警察從天而降,心里慌了。他還沒來得及逃跑就被警察抓獲。經調查,黃某勝如實供述,其于11月9日至10日夜間,非法使用電池、逆變器等工具在王河村一山場搭建電網,并于當日凌晨獵殺3頭野豬。11日。殺人罪。“我知道野豬是受保護動物,也知道設置電圍欄捕獵是非常危險的,我再也不會違法了。”黃某生在接受質詢時說道。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勝已被光山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示
該國已頒布法律禁止出售野生動物。雖然野豬、野兔、麻雀等野生動物常見,但非法捕獵、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仍應承擔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我們絕不能藐視法律。
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希望廣大群眾以此為鑒,珍惜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主動舉報、揭露非法狩獵、濫食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共同保護我們的家園。生計。一個生存的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禁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動物的行為。第一條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余種
(二)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或者禁獵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第一款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六條第一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環境污染、生態損害的無過錯責任】侵權人因污染環境、生態損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而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治理污染、恢復生態環境費用
(5)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來源:平安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