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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事。
【文章理解】
1、居民委員會
為了促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市場經濟中各類民事主體的作用,該條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轉為法人,并明確賦予居民委員會法人資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員狀況。立法做出這一選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居民委員會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
1、居民委員會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權利和能力;
2、居委會每年會從國家獲得一定數額的辦公經費,名義上是居委會的獨立財產;
3、我國法律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名稱以地方名稱為前綴,具有唯一性。還規(guī)定,每個社區(qū)必須有一定標準的辦公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以保證居委會的日常工作;
4、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由于居委會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中最直接的當事人,在具有獨立自主權的前提下,讓居委會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未嘗不可。財產權。
2、村民委員會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具有以下特點:
1.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的一部分,不是一級政治權力機構,行使單一的自治職能。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脫離生產勞動,并可得到適當補貼;村委會和基層政府之間是協(xié)助和指導的關系,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更不是命令和服從的關系。鄉(xiāng)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依法不干預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務。
2、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常設機構。負責管理村民自治范圍內的各項日常事務,是村級事務的直接管理者。
3、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常設工作機構,是體現村民意志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執(zhí)行者。
4、村委會接受鄉(xiāng)政府的指導,協(xié)助鄉(xiāng)政府開展工作。
《民法典》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轉型,是順應法治建設潮流的重要舉措。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民事活動,這將極大地促進村委會自治職能的發(fā)揮。
3、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事。
由于歷史原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很少建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十多年來,大部分地區(qū)村委會將承包權下放給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不少地方的村委會成員兼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因此,無論是從歷史延續(xù)的角度,還是從大多數農村的實際實踐來看,法律上都明確,在未建立村社合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村,村委會可以代為行事。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運作。絕大多數農村群眾都認為這是可行的。